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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抚养费流程怎么走 未被提起上诉的判决内容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来源:上海抚养权纠纷律师
[导读]:  赵杰律师,上海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赵杰律师,上海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起诉抚养费流程怎么走

  一、起诉抚养费流程


  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交到没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居住地法院,缴纳立案费20元左右。


  然后等待开庭审理。


  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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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起诉抚养费需要材料


  孩子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复印件;


  离婚协议书以及复印件;


  离婚证及其复印件;


  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


  预交案件受理费。


  如果要不按照500一月的标准,那还要提供他的工资收入证明。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上文就是整理的关于起诉抚养费流程的相关知识,起诉孩子抚养费时要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也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未被提起上诉的判决内容

  某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未成年人刘尧起诉母亲要求增加抚育费一案中,认定刘尧的抚养费给付标准,是父母离异时经过二审法院调解达成。但是,表达该标准的句词均引自一审判决书,有在上诉期内关离异判决、抚养费标准的判决,刘尧母亲瞿某未提起上诉,她仅对财产判决不服。因此,刘尧在上诉状中一并就法院抚养费给付标准是;自愿达成;的认定,提出异议。其理由是:


  一、二审调解前,一审中未被提起上诉的判决内容已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亭民一初字第N号判决准予刘尧父母离婚,并判决:;被告瞿某每月负担刘尧抚养费100元,从2004年10月份起自其独立生活止。;上诉期内,瞿某仅对财产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答辩中,刘尧父亲也明确提出:;离婚判决已经生效。;法院对上诉请求进行调解,形成了第X号,该法律文书表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某与瞿某婚姻离异。二、瞿某自2004年10月起每月给付刘尧抚养费100元,至刘尧独立生活时止。…;2007年11月,刘尧起诉要求瞿某提高抚养费标准,审理后形成的判决书称原告诉称:;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瞿某自2004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元。;对于100元标准是经调解达成的措辞,刘尧的法定代理人不能接受,除非理解为;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瞿某自2004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元。;


  我国第1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为;判决;分别针对当事人的特定诉讼请求,所以,不存在因当事人不服某一诉求的不满足或不公正对待,而被视为对全部判决的不服。即民诉法上述条款中;判决;的真实内涵是指;对有关诉求的判决;或任意判决项。上诉人所不服的有关诉求的判决以外的判决,依法则属;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以,瞿某在上诉期内仅对财产判决表示不服,离婚判决及抚养费标准判决已经生效,对刘尧父母的法律约束力已形成。


  只要在上诉期内未就有关诉求的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届满,未被提起上诉的判决内容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不依其个人意志转移的法律约束力。


  二、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内容,即使自愿受其约束也不成立民法意义上的;自愿达成;。


  自愿达成,体现当事人双方从事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分析二审调解书中延自一审判决且未被提起上诉的部分,是否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若以冠于;自愿达成协议;项下为由,认定抚养费标准为自愿达成,则刘尧父母离异,也是父母自愿的结果。但在一审中父母是被判决离异,不容置疑,在上诉期内瞿某又确未对离异判决表示不服。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人身关系判决不服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来调解刘瞿二人重修旧好,使不解除的可能。刘父起诉要求离婚,上诉期满后,离婚判决的效力状况已经确定或基本确定,所以刘父不存在向对方作财产割让上的妥协,而意图瞿某同意离异主张的主观动机,瞿某也没有离与不离的意志的自由。他们都没有以自愿的方式为;自己行为;的条件和自由。从;自己责任;的角度分析,离异与否是基于判决内容的生效,从生效之日起,相应法律后果即不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形成,与其后的调解书中的条款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双方当事人在签署相关后,其承担的结果,也不是以自由意志表达共同的思想所导致的结果。由此,刘尧父母的离婚,仍然是判决离婚,而不是调解离婚,不能因二审对中不服有关判决的部分进行调解,而一概认为离婚的性质变成调解离婚,除非离婚判决被提起上诉。


  三、签收书行为不具有证明调解书中的协议条款;自愿达成;的充分性,厘清;自愿达成;的欺诈性,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维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被冠在;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下的婚姻离异,依据法律规定,不属于调解离婚的情形,当然也就可以推知,所谓;自愿达成;不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同样延自未被提起上诉的一审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判决内容,也并非刘瞿二人;自愿达成;,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是出于制作上的便利,将未被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二审调解书中;列入;,以便于进一步明确人身关系、抚养关系等,以及此后涉及执行时的需要。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是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依据,所以签收行为,表明双方当事人认同该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自愿接受其约束,签收行为本身不反映双方当事人在签收前对调解书的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依自由意志自愿达成。


  厘清与离婚有关的二审调解书中常见的;自愿达成;的欺骗性在于:一是有助于预防法院故意设置陷阱侵犯一方当事人权益,以明示的;自愿达成;,规避有关当事人在签收后向法院提出被欺诈或逼迫的主张;二是对于一方故意歪曲事实导致抚养费标准过低的情形,在增加抚养费诉讼中,子女得以举证该故意歪曲事实,主张侵权行为导致的抚养费标准不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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